民国财政监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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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正式成立,至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崩溃,历时38年。其间,民国的财政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北洋政府、广州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中华民国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充满矛盾的集合物,民国的财政监察制度有着不同于传统的财政监察制度的发展轨迹,带有自身独特的阶级性、民族性、历史性的特点。本文对民国时期的财政监察制度进行研究,分北洋政府、广州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三个历史时期,每个时期从财政监察制度建立的背景、财政监察机关、财政监察立法、财政监察实施及其效果几个方面层层深入论证,最后对民国财政监察制度进行评价。由于政权性质的差异,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各具特色。民国的财政监察制度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尤其是,由于民国时期统治阶级的腐朽和政治的黑暗,财政监察往往不能正常运转,更多的时候充当一种装饰品。但在这一时期财政监察制度的存在也具有合理、积极的一面,如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监察机关——审计院,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当今财政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些历史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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