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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作为一种新型人工辅助生殖形式,在解决不孕不育方面发挥了强大作用。但是代孕打破了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对传统亲子关系的认定提出了巨大挑战。目前,我国关于代孕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仅在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代孕进行规制,终究不是长久之策。全球范围内,由于很多国家或地区对代孕持禁止态度,使得代孕不得不转入地下市场发展,从而形成监管的灰色地带,由此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代孕中的亲子关系认定即其中之一。除去引言,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代孕的概念及类型作简要介绍,继而对传统亲子关系认定的两个规则——自然血亲亲子关系认定规则和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认定规则进行梳理。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现状和实务现状,阐述了血缘说、子女最佳利益说、契约说和分娩说四种理论界学说,同时对这四种学说进行了简要评析,认为根据实践需要,我国应当采用“有条件的契约说”,即在法律规制代孕协议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满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和实践现状,以及代孕是如何对传统的亲子关系认定产生冲击的。对代孕中的亲子关系认定而言,虽然面临着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婚生子女否定制度和“分娩者为母”原则等多重阻碍,而且遭受我国传统伦理问题的困扰,如代孕行为引发的家庭伦理危机、代孕母亲及子女人格权的损害等,然而代孕中亲子关系认定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或地区进行比较分析,一方面,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关于代孕生育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对我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启示,如有限开放代孕、完善相关立法等,立足我国现阶段国情,为探索我国代孕情况下亲子关系认定规则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根据以上分析和借鉴,从四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在构建基础方面,我国可以通过明确代孕范围和限定主体资格等来规范代孕行为;其次,立法原则至少要包含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有限使用原则、非商业化原则以及公权力介入原则;再次,把“有条件的契约说”作为认定标准,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以公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为辅来规范代孕行为的实施;最后,围绕上述认定标准制定具体的认定规则,以此更好的保护代孕生育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