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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作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各项制度的确立在于均衡公司运作过程中各主体的利益。少数股东作为公司权力配置和架构中的弱势群体,在公司发展的近几十年中,由于控制股东强化及滥用权利,往往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股东压制问题在封闭式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普遍存在,这主要和封闭式公司的特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以及法律救济不足有关。股东压制的实质是股东通过机会主义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其他股东也可能采取机会主义和行为实施压制。股东压制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保护少数股东利益,关键在于股东利益的平衡。
各国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法学理论及有关司法实践,分别建立了不同的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救济模式。这些措施既包括在立法中明确股东诚信义务,事前签订股东书面协议,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预防压制行为的发生;也包括在压制行为发生后,少数股东通过派生诉讼主张权利,通过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和司法解散制度退出公司。
本文还试图结合我国公司法以及两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探讨,以期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