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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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一体化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目前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14221亿美元,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和第二大出口国)我国的制造商或供货商正大量向国外出口货物,国际产品责任诉讼急剧增加。生产者在分散风险方面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滞后。因此,目前中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律制度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如何使我们的产品生产商和分销商分散风险。出口产品责任保险无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的方法。产品责任保险是产品责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产品责任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可以分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经营风险。产品责任保险在世界上蓬勃发展,但是中国目前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市场份额,远远不及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增长速度也远不及发达国家。如何实现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的迅速发展,提高我国出口产品责任保险水平是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希望能参考发达国家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在汇集我国出口责任保险市场现有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缺陷作一些分析,并在我国出口产品责任险发展对策方面,作一些尝试和探讨。对我国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提起自己一些浅显的看法。除导论外,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对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的一般探讨,在本部分中,笔者着重对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界定、并探究和比较阐述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国外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认为,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具体标的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有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也包括违约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狭义的理解仅指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因此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规范。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我国的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是独立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不一定为必要条件,而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后果就构成侵权行为,它是对法律(或说法定义务)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不管是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用户,还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赔偿。界定产品责任的性质是第一步,以确定产品责任的原则。什么是产品责任,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或两者违反本条规定,严格笫二,它是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不包括仅造成的产品本身损坏。其二,它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而不同于其他一般侵权责任.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普通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则大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说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不以过失为要件来追究民事责任,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是产品的缺陷、损害结果与产品之使用,者存在因果关系。第二部分探讨和比较了国外产品责任保险的产生以及制度规定。从70年代开始,产品责任保险发展迅速,特别是在在北美,西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业务增长迅速。各国对这一险种有不同的需求程度,具体也是因为各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不同以及消费者对索赔也有不同的要求和认识。美国的产品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赔款数量和索赔的金额也最大,其次是西欧和日本。美国是世界上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最严厉的,其产品责任事故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这些都是美国成为世界产品责任保险最发达国家的原因。在美国不仅要求本国生产的各种产品的需要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包括其他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也必须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是,在20世纪发生70,80年代,美国发生了责任保险危机。在一些地方保险人不敢提供产品责任保险,如果应对投保人的要约也是十分谨慎,费率也高得惊人,这对产品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严格责任原则和美国特殊的法律制度(包括律师提成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在产品责任大案中导致理赔无处不在,忽略了生产者,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平衡,加之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造成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危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缺陷。例举几点造成产品责任保险不能上规模的原因,包括:1.与产品责任保险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例如我国产品责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产品责任事故赔偿的规定在现有操作程序下具有一定困难的现实。2.在商业保险公司考虑到风险因素,并因为缺乏经营这种险种的承保和理赔经验,特别对于食品,医药的一些产品承保以及对于出口美国和加拿大这类地区产品甚至拒绝承保等,造成产品责任保险缺乏有效供给,发展缺乏主观动力。3.再加之企业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宣传效果比补偿效应更大,产品责任保险补偿功能己被削弱到一定程度,而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间接影响作用却非常明显的。4.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不到位,建议时机成熟时,可以订为法定强制保险,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我们的产品责任保险目前还不能满足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不断增长的需求,有待开发。第四部分根据我国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1.主要是对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完善的措施:建立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或是在现行法律中增添专门章节。2.对“产品”概念范围的扩大,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适当扩大产品责任保护的对象3.强化保险公司的外部促销及改善内部控制机制的措施等。最后,对实践中难以操作的保险公司如何经营该险种提出几点实质性建议。本文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演绎、归纳、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分析和案例判例分析的实证方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对产品责任保险法律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由于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相对落后,本文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先进理论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指出现行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中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我国加强产品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最后对如何完善提出几点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建构我国出口产品责任险制度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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