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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社会分工的不断演进,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迅猛发展,全球主要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结构中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不断增加,带来了资本所有权的日益集中。资本市场成熟化程度越高,投资机构化的发展趋势就越显著,这一趋势引发了理论界对机构投资者与日俱增的关注。中国的资本市场成立虽不过十几个年头,但发展迅猛,已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资本市场上引人注目的是,在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快速发展的示范下,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战略构想,在这样的发展思路主导下,我国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近年来迅猛发展。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形成了以基金、保险机构、QFⅡ和一般法人为构成主体的结构形态,其在国内证券市场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得以明确。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结构机构化的过程中,机构投资者行为对市场影响如何?机构投资行为是否提高了市场效率,加速了市场信息向股价的传递,抑或造成了更大的信息非对称以及加大了信息冲击,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深化的重要领域。本文以统计学、计量经济学、金融学等学科理论为指导,以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特征为主线,在正确认识和分析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不同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市场有效性的影响,并以此得出对我国在发展机构投资者方面的政策建议。为了更好的分析不同投资者的行为及其对市场的影响,本文将国内机构投资者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基金;第二类为保险、社保和企业年金(下称“保险”);第三类为以券商为主的一般法人和非金融上市公司(下称“一般法人”);第四类为QFⅡ。并以2005年至2008年三季度末的分季度汇总结果为样本,来说明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情况;并且由于样本区间内国内A股市场总体存在非正态性和异方差性,因此本文采用近似检验统计量分布的方差比检验方法对机构投资者行为对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进行了检验。通过比较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是:近年来,我国机构投资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机构投资者比重在不断得以优化;在投资行为上,各类投资者的表现各异,在收益的结果和收益率的波动性方面,以QFⅡ为代表的成熟投资者表现突出,基金和保险表现较为稳定,而一般法人则波动较大;机构投资者对市场有效性的提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QFⅡ再次表现出了优于其它机构投资者的正面影响。因此,我们得出的政策建议是:1、同时兼顾市场投资主体和投资客体的偕同发展,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同时,提供更多的投资品种;2、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给予不同的投资权限,促进投资者投资风格的优化;3、在“私募基金阳光化”呼声日渐高涨的今天,以法规的形式严格规范一般法人以及私募基金的行为迫在眉睫;4、在大力发展国内机构投资者的同时,继续加大对QFⅡ等理性投资者的审批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