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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石油危机和环境问题凸现,世界各国开始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通过立法和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使可再生能源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规模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以其清洁、无污染、可永续利用等特点已成为实现能源多样化、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替代能源。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急剧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并且,以煤为主的传统能源结构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能源问题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制约。我国出台的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2000——20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文件指明了我国解决能源问题、改变生态环境的途径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我国西部地区地处我国的西部,生态环境脆弱,经济发展落后,特别是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仍然依靠传统的生物质能生活,不仅能源效率低,而且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然而,西部地区却有着极其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这些能源清洁、无污染,大力促进西部地区因地制宜的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的可再生能源,不仅能解决西部地区的能源紧缺问题,而且能减少环境破坏,还能拉动经济的发展。可谓,一举多得。并且,促进西部地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我国实施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我国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及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是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蓬勃发展的根本保障,所以要促进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就要从法制方面加以完善。因此,本选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对于可再生能源立法方面的研究较多,但是对于西部地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研究较少。本文立足于我国西部,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及西部地区在可再生能源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促进我国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建议,以期为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贡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