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为研究对象,主要揭示了诉讼认识的以下特点:作为认识的一种,诉讼认识是特定社会认知背景下的历史认识,其自身包含了无可避免的可错性;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诉讼认识又表现为一种制度化存在,即法律规范下的认识:法律制度不仅赋予了特定认识结果作为裁判根据的正当性,而且,随着人类认识能力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制度的发展,诉讼认识结果的可错性也在不断降低。 论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诉讼认识概说”。本章首先从“何谓诉讼”、“谁之认识”、“认识什么”三个方面界定了什么是诉讼认识;继之,进一步讨论了诉讼认识与诉讼证明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诉讼认识:社会认知背景下的认识”。本章主要考察了诉讼认识的认知维度。本文认为,作为一种认识,诉讼认识像其他认识活动一样也是特定社会认知背景下的认识;在特定社会认知背景下,诉讼认识呈现出历史属性、社会属性和实践理性的特点;社会认知背景通过对思维方式、认识能力的影响决定着诉讼认识手段——证据的整体格局与实际范围。 第三章“诉讼认识:法律规范下的认识”。本章借助诉讼认知结构,分析了诉讼认识的基本构成要素——裁判者、证据、案件事实——及其相互关系。 第四章“诉讼认识过程:思维机制”。本章主要考察了裁判者的思维过程。诉讼认识是一种法律规范下的历史认识。在认知层面上,诉讼认识主要表现为裁判者重构案件事实的思维推理过程。在诉讼史上,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下的推理模式截然不同。自由评价模式的基本推理方式是:“根据经验知识,由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在现代社会,各国法律制度均确立或认可了自由评价证据的立法模式,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力图克服裁判者误用、滥用自由评价的内在危险。 第五章“诉讼认识结果:裁判事实”。本章首先考察了裁判事实的性质:在认识维度上,裁判事实表现为裁判者确信为真的认识;在法律意义上,裁判事实表现为法律视其为真的事实。在裁判事实的客观性问题上,本文认为,判断裁判事实是否达到客观真实的关键是认识结果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因此,在可能性上,裁判事实能够达到客观真实且部分案件的裁判事实确实达到了客观真实;同时,又必须看到,在现实性上,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查明事实真相,也并非所有的裁判事实都达到了客观真实;更重要的是,由于裁判者非知情人的特殊视角,即使达到了客观真实,裁判者也无法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所以,以客观真实作为具体的裁判标准是不适当的;在事实观上,尽管客观事实观可以作为一种应然的诉讼理念,在实然层面,却必须看到,裁判事实必然包含了背离案件事实真相的可能,尽管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这种出错的可能性在不断减小,却不可能彻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