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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体现,是基于追求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突出问题的需要,但是这种为解决成本、效率问题的努力需要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低限度的配合为前提,包括对基本事实以及适用简化程序的认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就无法适用相关的简化程序,量刑上的从宽处理也就无从谈起。不认罪的原因是非常多样化的,有的因为其事实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有的认为公诉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不足以定罪量刑而存在能脱逃刑罚制裁的侥幸心理,还有的则是因为不相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当前学界虽然对于不认罪案件的相关处理程序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行了大量研究,但是理论总是与实践相脱节,相应的程序设计并不能切实保障这类案件该有的“繁者更繁”的特点,程序仍然给人有走过场的感觉。诉讼效率虽然可能与程序公正各有侧重或者并行不悖,但是,在程序公正并不能切实保障的前提下大张旗鼓地进行追求诉讼效率的改革反过来可能会带来牺牲程序公正的代价。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不认罪案件,应该更加侧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用严格、严密的诉讼程序查明案件真相,既还无罪之人一个清白,也使有罪之人受到应有制裁。这就要求在新的形势条件下,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定位,一方面利用“从宽”政策的激励效果,促使不认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变供述态度,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保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充分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另一方面利用“从严”政策的威慑效力以严格、严密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端抗拒行为进行有针对的从严惩处以查明案件真相,实现罚当其罪。总之,针对不认罪案件,要切实发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精神,从犯罪嫌人、被告人的心理影响以及外在程序建设两个方面出发,发挥“从宽”政策激励效果的同时,更不能忽视“从严”政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威慑以及人权保障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基于诉讼效率提高的制度安排,是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中宽缓精神的肯定和发展,而严密、严格的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才是实现庭审实质化,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所在。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着眼于简化程序的改革并不能很好的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总量,而普通程序的正当化、精细化程度又不够,庭审流于形式,繁简程序之间分化程度不够,在本质上差别不大。程序的分流如果不能形成司法资源最终的有效配置,而是加剧审判的空洞化、形式化,这恐怕不是改革的初衷和最终目标。因此,改革应当并驾齐驱,在进一步“简者更简”优化我国简易程序的同时,将现行的普通程序改造成完整的抗辩式诉讼程序,使“繁者更繁”,这样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可能充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将节约的司法资源投入到不认罪案件中去,以最大限度的追求这类案件的程序公正。因此,本文主要立足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不认罪案件主要特点,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主要成因,对不认罪案件中如何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精神,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如下:在第一章中,主要是对不认罪的概念和内涵进行论述,在探究犯罪嫌人、被告人不认罪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分析不认罪这种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的不同后果。在第二章中,主要是论述对不认罪案件进行实证研究的主要方法,不认罪案件特点总结。笔者认为不认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上诉率高、一般不当庭宣判、证据收集要求较高,难度大、司法成本耗费高、诉讼效率低下、被告人权益保障缺失等特点。在第三章中,主要是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在不认罪案件中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从该政策的理论基础、心理及经济需求、面临的主要问题三个角度进行阐述。笔者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本身并没有问题,司法实践中,以侦查为主导的诉讼模式以及长期对该政策的曲解和错误定位是导致该政策在适用中经常沦为“支持”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所以有必要纠正对该政策的错误认知和定位,重新审视该政策在不认罪案件中的重要价值。在第四章中,主要是介绍不认罪案件中如何贯彻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精神。笔者认为要解决不认罪案件诉讼效率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障差等问题,核心有两点:一个是要发挥“从宽”政策的激励作用,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的心理建设出发,激励其进行供述合作。另外一个是从外部政策环境着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认罪的情况下,用严格的诉讼程序查明案件真相,对有罪之人从严惩处或者还无罪之人一个清白。综上,全文主要以不认罪的成因,不认罪案件的特点为线索,从不认罪案件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之间主要关系为切入点,分析研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是否适用于不认罪案件以及怎样贯彻适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属于我国的“正当程序革命”还没有完成,仍应继续,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刑事诉讼能真正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