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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呈高发态势,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在以视频广告过滤案为代表的一系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行为人经常以消费者利益、技术创新等作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理由,使得该类行为的认定涉及到较为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多元的利益诉求。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法院对这类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裁判者对行为所涉利益的权衡。按照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经营者利益、竞争者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本应予以平衡保护。然而,笔者通过对既有司法案例的研读却发现,目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审理中存在利益保护失衡的问题。基于此,有必要探寻相关司法实践中利益保护失衡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平衡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多元的利益诉求。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首先,通过实证研究确证我国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中是否普遍存在利益保护失衡的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其次,通过实证调研的方法和对比研究的方法分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中利益保护失衡的原因。最后,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中利益保护失衡的原因,从行为认定理念和行为认定方法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本论文除引言、结论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利益冲突。主要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个案中涉及的利益类型进行了划分,包括原告经营者利益、被告竞争者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包括原告经营者与被告竞争者间的利益冲突、原告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被告竞争者与消费者间的利益冲突。第二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中利益保护的失衡。在前文利益类型划分、利益关系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大量司法案例所反映出的情况,发现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中普遍存在利益保护失衡的问题。进一步的研究发现,该失衡问题主要体现在过度强调原告经营者利益的保护、弱化被告竞争者利益的保护、忽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三个方面。第三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中利益保护失衡的原因。运用实证调研的方法以及对比研究的方法发现目前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中利益保护失衡的原因主要在于行为认定理念的滞后性以及行为认定方法的局限性。行为认定理念的滞后性体现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仍遵循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经营者利益为导向”的行为认定理念;行为认定方法的局限性体现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惯用的商业道德分析法因缺乏明确的认定规则和利益衡量的必要环节而无法对行为的性质作出合理的认定。第四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中利益保护失衡之矫正。首先,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中“以保护经营者利益为导向”的行为认定理念,提出“利益平衡保护”的行为认定理念。其次,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中商业道德分析法存在的问题,引入比例原则分析法。在认定是,应结合行为的目的、行为的手段、行为的后果等因素对行为的性质予以综合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