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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共同犯罪内部各共犯人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也必然导致各共犯人之间犯罪停止形态不易区分、甄别。帮助犯,尤其是帮助犯之未遂更是如此。本文根据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理论,对帮助犯未遂的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提出了帮助犯具有独立性属性、判断帮助犯成立范围时应当根据具体危险性事后判断原则、以及帮助犯的犯罪停止形态独立于正犯等观点,并针对帮助犯以及帮助犯未遂的立法提出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了帮助犯独立性的命题。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基于促进他人犯罪的故意,以非实行行为加功于他人的犯罪实行行为,使犯罪易于实施或完成的人。帮助犯相对于正犯而言具有独立性属性,并对有关帮助犯从属性、二重性观点进行了检讨。 第二部分是有关帮助犯未遂的基本问题。帮助犯的主观意图在于通过假借他人的正犯行为达到自身目的,使他人犯罪既遂理应成为帮助犯的故意的内容之一。帮助犯帮助行为的本质在于是共同犯罪中实行行为以外的,使正犯侵害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犯存在未遂之情形。帮助犯成立的条件是:第一,帮助犯实行行为的着手应当是帮助者主观上的帮助意图转化为帮助行为的开始;第二,对于未得逞采用犯罪构成说,由于帮助犯本来就是对于一般犯罪构成的一次修正,其自身行为并非是刑法分则所直接规定的定型行为;而帮助犯未遂则构成对犯罪构成的二次修正,所以分析帮助犯未遂应当结合基本犯罪构成的要件和帮助犯自身行为表现予以综合分析。关于“未得逞”,是指帮助者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正犯侵犯法益之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第三,未得逞是帮助犯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的帮助,是指帮助者一开始就以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情况,未遂的帮助不可罚。 第三部分是帮助犯未遂的类型和形态。帮助犯未遂的基本类型包括: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帮助犯的犯罪停止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