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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污是一种严重损害环境并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需要实施有效的法律规制。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到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的三十多年间,超标排污的法律规制体系越来越完善,对有效规制超标排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超标排污现象仍普遍存在。法律规制体系也呈现出很多的问题,如法律规制手段的适用条件、决定主体等方面规定混乱,新《环境保护法》与污染防治单行法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以及超标排污罚款处罚力度轻微等,这些问题影响着超标排污法律规制手段的实施效果。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超标排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并对超标排污的概念和特点、超标排污的危害和规制的必要性以及超标排污的立法现状作了分析和探讨。其次,分析了超标排污法律规制手段在适用条件、决定主体等方面规定混乱、新《环境保护法》与污染防治单行法间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以及超标排污罚款处罚力度轻微等问题的具体表现。最后,主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超标排污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