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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使得数人侵权责任的复杂性在环境污染责任领域更为突出。在数人环境侵权责任领域,共同过失的覆盖范围,行为是否单独即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判断标准,因果关系推定的效力范围,“依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污染者责任大小”的规范意旨,因果关系不明时的法律适用等争议问题相互交织,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颇为混乱。本文以责任形态的区分及其本质为根本,结合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性,研究现行法框架下数人环境侵权类型化思路的不足与完善问题。除引言及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数人侵权中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形成机理及适用范围。本文第三部分所涉连接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类型与该当法效果的价值观点、第四部分通过类推适用填补法律漏洞所基于的“同一立法理由”的分析均须以本部分基础理论的研究、阐述为根本出发点。此外,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区分及适用在理论上颇为疑难,争议较大。基于以上考虑,特设第一部分对其进行研究和阐述。通过比较发现,作为对自己责任原则的一个突破,连带责任的正当化基础在于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被评价为一体,将数个行为在法律上连接为一体的媒介包括一致行动的意思和可能的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一体化的目的在于对因果关系证明困难的缓和;就实质而言,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在于对部分行为人丧失清偿能力之风险的不同安排。换言之,是否为法律上的一体化评价,应考量的问题是上述风险的分配及其正当性。第二部分研究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对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的影响。因果关系的推定只是推定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而不能推定环境污染行为单独即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污染行为是否单独即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司法实践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环境侵害的长期性、广泛性、潜伏性、持续性、间接性、复合性以及判断环境侵害所需科技的局限性,导致数人环境侵权责任领域内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难以证明性。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在数人环境侵权责任领域内甚为普遍,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第三部分结合司法实践中数人环境侵权责任领域法律适用的困难和混乱,对现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理论中关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类型化分析思路进行梳理和反思。数人环境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难以证明性,导致大量纠纷不存在直接适用现行法律规范的事实前提,现行法律规范难以应对数人环境侵权责任中甚为普遍的因果关系不明的案型。第四部分从解释论的角度提出数人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不明案型类推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总体思路,即不管是加害人不明还是加害份额不明,在可能的因果关系范围内,就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行为人应各自对其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承担责任。质言之,针对不明部分的损害赔偿,将部分责任人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分配于具有可归责性的行为人一方;同时,避免行为人承担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外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