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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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的“审前羁押”概念不同的是,捕后羁押在我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侦查机关逮捕后,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前所进行的羁押。在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审前羁押是指警察依据一定的理由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后立即将其押至法官面前,由法官通过审查做出是否予以羁押的决定。国外审前羁押在现实层面体现了羁押制度的独立性,不依附于逮捕措施;在理论层面包含了无罪推定、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思想等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同时具备法定性、接受司法审查以及实现羁押最后性的特点,并且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救济途径。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与羁押措施呈现附随状态,通常情况下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逃跑、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通过审视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可以发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捕后羁押依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羁押普遍化、长期羁押、甚至超期羁押等现象。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羁押措施不具备独立性、替代措施可行性和实用性不高、检警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以及救济措施的缺乏等。所以在司法制度整体性不发生根本变化的前提下,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尤为重要。本文通过理论介绍和价值分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域外代表性法治国家的审前羁押制度,思考审前羁押在不同国家及法律背景下的差异,结合我国实践经验,从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期限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完善措施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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