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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生态环境状况也日益恶化。环境法治是实现生态环境良好治理的有力抓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装置,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相关主体在环境公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就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其具有主体多样性、诉讼标的复杂性、诉讼目的的预防性、诉讼过程的监督性以及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等特点,对于威慑与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主体环境权益、维护环境正义及实现生态文明具有重要价值。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经萌芽、成长和探索三个阶段,尽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起诉立案门槛较高造成“庭多案少”、环境纠纷的高度复杂性使得取证审理难度较大、诉讼相关费用高昂使得各方诉讼动力不足以及严重的执行难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由背后深层次的立法设计、机制原理、权力关系方面的原因所导致,必须进一步挖掘其制度的内在机理。就此而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立法的偏私、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严重不足所引起的“集体行动困境”、地方政府的公司化倾向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不完善所导致的“隔行如隔山”,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种种困境的深层逻辑。因此,找准病因,对症下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完善环境公益是诉讼资格立法,包括明确赋予公民原告资格、降低社会组织起诉门槛、明确环保行政机关原告资格以及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制度;二是进一步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不仅需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尝试着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推动环境司法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更需要专门立法、机构体系、鉴定技术标准规范化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专业环境司法鉴定机制;三是可以通过建构环境公益基金法制、原告胜诉奖励机制的建立、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环境赔偿金的归属等方式创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诉讼积极性;最后,健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机制,具体包括明确环境公益诉讼裁判协助执行的义务主体及协助执行的方式,完善裁判协助执行的程序,此外,还可以明确执行回访主体、规范执行回访程序、明确执行回访的法律责任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回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