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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外国人这一类特殊群体的出现使得我们重新思考主权国家范围下的公民与外国人两种不同身份之间的距离问题。面对全球化的客观环境和保障外国人权利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具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与公民身份最为相似,应当承认具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进而允许外国人享有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外国人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又与公民存在区别,即具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只能享有地方上的参政权。文章首先从概念上厘清了基本权利与人权、国民权、公民权之间的关系,然后分析理论界有关外国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理论学说,在此基础上从理论上阐述了外国人应当具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再次提出从对外国人重新认识和合理分类、地方参政权与国家意志的分离以及基本权利的类型化三方面来破解外国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难题,最后回归我国宪法上有关外国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规定并提出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