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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经历了对思辨正义的困惑与批判时期之后,建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论,从而形成了研究分配正义的独特路径。特殊性体现在分配正义理论的哲学基础与评价标准上。首先,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而历史唯物主义是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出发,马克思把历史规定为“现实的人的劳动实践”,鉴于劳动实践的主客体相统一性,人类历史实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因此,马克思认为历史的发展规律是客观的,同时,也不能否认个人意志对历史进程的作用;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出发,由于本体论对方法论有决定作用,因此,历史唯物主义是事实性与规范的统一。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实现了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科学性表现在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逻辑出发点上,马克思没有从抽象的法权概念出发来考察分配正义问题,而是把分配正义置于生产方式之下来阐释;价值性表现在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逻辑旨归上,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以人价值主体性的实现作为最终诉求。与此同时,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也消解了学界持久的“马克思与正义”之争。历史唯物主义从未把“物质”作为研究本体,错误地认为经济决定一切,忽视人的主体性价值。因此,马克思从未拒斥分配正义理论。其次,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马克思在分配正义的评价标准上也必然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即评价标准既要立足于现实的生产方式,又要立足于人的主体性价值。正是由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以“人类历史”作为研究本体,因此,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蕴含了丰富的理论特质,表现为实践性、历史性、阶级性、批判性。同时,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内涵表现为,从现实的生产实践出发,揭露了在私有制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剥削与异化现象,从而站在了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构建了未来社会的分配正义标准。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既是规范性的经济理论,同时,又蕴含了丰富的人学价值,因此,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对中国的收入分配方式有启示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一定的历史正义性,社会应以“应得原则”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之一,保障经济主体“得所应得”的权利,做到应得与所得相符;第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实现劳动正义的基础,社会应以“劳动原则”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之一,保障劳动者的平等权利;第三,实现分配正义,体现需要原则。分配正义的实现应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