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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革命后期人类对土地利用的不断拓展,空间权开始出现并在法学研究中日益受到学界重视。地下空间权作为空间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权法理论中一个较新的课题。在我国,《物权法》没有确立空间权的用益物权地位,而是将地下空间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来规范。当前,我国地下空间利用迅猛发展,但是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并不具体,导致实践中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归属产生了大量争议,急需通过完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来调整相应法律关系。本文在探讨空间权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专门研究,以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完善作为切入点,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权属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提出了解决我国地下停车场权属争议的具体建议。 我国住宅小区内地下空间的利用主要以建造地下停车场为主。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是开发商取得地下空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是开发商取得的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已经含有了地下停车场所依附的地下空间部分,在投资兴建地下停车场以后,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地下停车场所有权证。在种情况下由开发商取得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二是业主共同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负担了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地下停车场所有权证。在这种情况下由业主共同取得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三是人防工程类型的地下停车场,由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所有,因此此类地下停车场归国家所有,但由投资方享有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