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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是约定旅游服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近年来,随着大规模旅游活动的开展,旅游合同逐渐发展成为格式合同。格式化的旅游合同对于减少交易成本、减少纠纷,促进交易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现行旅游格式合同仍然存在一些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从长远来看,会阻碍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分析旅游格式合同的成因,法律特征,优势及弊端的基础上,以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对象,分析了现行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不公平条款,以及在旅游格式合同中应该记载和不应该记载的事项。最后提出了对于旅游格式合同的规制体系。全文在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导言、第一章和第二章,导言详细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一章对旅游格式合同的概念、成因及法律特征等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为后面章节的分析做好理论准备;第二章对旅游格式合同作为一种交易手段的优益性和弊端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为论文的第三章,本章首先分析了旅游示范合同的格式化性质,其次以国家旅游局2000年颁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对象,比照2000年后部分省、直辖市颁布的地区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分析了国内旅游合同和出境旅游合同中存在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并提出应该记载和不应该记载的事项。
第三部分为论文的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本章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提出了对于现行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不公平条款的规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