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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其与金融市场的深度融合,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股权众筹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股权众筹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也有助于丰富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渠道。然而,在股权众筹受到投融资双方一致青睐的同时,股权众筹也因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冲突之处导致其发展受限,进而造成股权众筹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投融资长期混淆。随着学界对股权众筹性质认定的进一步清晰以及实践层面对于股权众筹需求度的日益增大,有必要对有利于促进股权众筹可持续发展的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进行研究。本文除绪论和结论之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的基础理论。由于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其与传统融资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本文首先对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以及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明确相关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构建我国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的原因:从理论层面看,构建该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是我国推行普惠金融的需要,更是金融效率理论的需要。从实践意义层面看,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能够促进股权众筹的良好发展,有利于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的融资发展难题,有利于丰富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与此同时还有利于合理地分配有限的政府监管资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构建我国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的法制背景及其法律困境。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总是走在法律的前面。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其给我国现有的部分法律带来了种种挑战。不过,《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内容以及《证券法》修改过程中的一些动态反映出我国有建立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的苗头。但另一方面,构建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存在诸多法律困境,总的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与现行部分法律法规之间相冲突;第二,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建立的前提不明确;第三,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在投资者保护上的先天不足;第四,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保障机制的缺失。第三部分是境外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的法律规制及启示。考虑到意大利是欧洲第一个专门针对股权众筹立法的国家以及美国的JOBS法案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特选取意大利和美国两个国家,介绍其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经验,并分析、总结其中的有益内容,最终为我国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与参考。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的具体设想。在深入分析我国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探析我国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构建原因、背景以及法律障碍的基础上,结合境外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的法律经验,对我国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的构建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建立的前提,包括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以及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与股权众筹之间的关系;第二,构建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其涉及到:股权众筹发行的主体,股权众筹平台以及允许豁免的金额等;第三,建立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投资者保护制度以及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监管制度。通过以上这些途径进而构建科学完整的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促进中小微企业以及初创企业的融资,保护投资者利益,最终推动股权众筹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