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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规定不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是一直困扰着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问题。主要分歧在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认定。其次,公司对外担保中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债权人是否具有审查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担保决议的效力以及债权人的善意如何认定等问题,涉及到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以及相关责任承担的认定。第一部分通过案例梳理提出问题。通过对大量案例相似案例的归纳梳理,分析近些年来法院裁判的倾向,并对判决的理由进行归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集团公司、振邦股份公司纠纷案属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就此案例进行具体分析说明,通过对案例的归纳分析,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关于《公司法》第16条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关系研究。《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的认定对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的效力认定具有很关键的作用。首先,对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进行法理方面的释义。其次,从研究《公司法》第16条的学理争议以及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两个方面分析《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分析,首先分析了公司对外担保有效的条件,只有明确了有效条件才可能正确认识问题。公司章程具有连接法律规定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特殊作用,公司章程具有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未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这一部分对公司章程的性质和对外效力进行分析,在确定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之后,债权人是否存在审查公司章程、担保决议的义务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进行审查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研究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法》第50条对代表行为效力的规定,需要审查债权人是否属于善意。债权人审查义务及债权人善意的认定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息息相关。第四部分是完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建议。主要从三方面来解决问题: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工商登记制度以及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是明确《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以及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明确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以及债权人善意的认定标准。完善工商管理登记制度,减少第三人的查询成本。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事项,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