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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以及实证调查分析是所有改革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障。而对于司法层面而言,改革的重点则侧重于裁判文书,比如要使民事裁判文化具有更强的说理性。因此,基于说理性以及和改革的关系以及改革思路等来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对于我国而言,在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当中,所研究的内容基本上没有涉及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而实务部门所探讨的重点也仅限于民事裁判文书本身改革,因此导致在理论探讨方面存在盲区。本文主要基于说理以及改革举措等方面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其中,不仅从说理的涵义层面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同时还剖析了民事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所暴露出的不足、产生的后果以及导致问题出现的根源等,最终从制度和体制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全文共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理论基础层面对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进行了阐释。首先对“理”的具体所指进行了说明,基于对说理范围以及相应价值进行分析论证之上,指出裁判文书说理即是要阐述清楚文书所包含的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并进一步探讨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以向我们充分的说明裁判文书说理所具有的特殊意义。第二部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本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案件事实的认定;二是没有充分的解释适用的法律;三是逻辑分析和推理并没有体现在裁判当中;四是说理缺乏针对性。第三部分: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之成因分析。针对上述不足,在对导致出现以上问题的根源进行剖析的时候,主要是基于制度和人文因素而进行的。其中下列内容属于制度因素的范畴: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层面,缺乏保障与指导,对文化的说明产生了相应的限制;没有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无法充分的激发法官说理的主动性;未完全达到独立审判的目的,导致法官有理不能说、不敢说。而在人文方面,主要表现在法官缺乏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力以及工作负荷较重等,进而导致民事裁判文书缺乏充分的说理。第四部分:阐述了通过何种途径来使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得以有效的增强。结合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所暴露出的不足以及导致这些不足形成的根源,提出了加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对策:一是优化裁判文书的结构;二是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制定不同的说理模式,为法官减负;三是通过构建说理性思维模式、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法官道德修养等方面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以提升法官整体素质;四是从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以及建立和完善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和考评制度方面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建立说理性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