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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的关键目的在于对事实加以认定,并明确适用哪条法律。在这两点中,对事实加以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对事实进行认定在司法审判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案件扑朔迷离,真假难辨,双方当事人又各执一词,加之证据的不足等种种原因,事实认定就陷入了困境。此时,法官是否可以拒绝裁判?如果不能,又应当作出何种判决?为进行事实认定可供选择的方式有:1、根据证据直接认定事实;2、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3、运用证明责任制度。如果证据充分,能够根据证据直接认定事实的话,一般不会出现争议,因此本文中仅讨论争议较大的第2种与第3种方式。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运用安全系数更高的证明责任制度,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由于事实推定具有很强主观性和或然性,所以法官很少主动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或者说很多法官都在有意避免适用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所依据的经验法则是多种多样的,法官在选择经验法则时也会因个人生活阅历、知识结构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经验法则,甚至可能会选择错误的,运用错误的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必然与案件事实不符,错判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因此,很多法官为了避免承担错判的风险,便将目光投向安全系数更高的证明责任制度,通过证明责任分配判决案件从程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会受到社会的诟病,法官个人更不会被追究责任。于是,就出现了滥用证明责任制度的做法。但是,一味的滥用证明责任制度只会助长法官司法裁判时的思维惰性,简单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而不是综合考虑全案的证据本身,自然会与真相渐行渐远。事实推定是依照经验法则推断出的,而经验法则往往来源于社会生活经验,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据此推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更接近,认定结果自然也能够为公众所认可。但是,一旦法官所运用的经验法则本身是错误的,或者法官自身对经验法则的理解不当,那么必然会影响事实认定。因此,无论是依据经验法则推定事实,还是借鉴证明责任制度,裁判结果都要符合公平正义。“彭宇案”中,一审法官罕见地主动适用了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然而裁判结果却令人感到并不符合公众的公平正义观。笔者认为,该案法官运用的经验法则经不起推敲,成为人们诟病的对象是其失误之一。另一方面,在证明制度的运用上也存在失误,该法官在借助证明责任制度时偷偷置换了证明责任分配,又没有能很好的借助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其辞不达意的表述更是引起公众的不满。笔者拟通过结合“彭宇案”对经验法则和证明责任在认定事实中的适用进行具体分析。本文将通过四方面内容加以阐述:第一部分,是对南京“彭宇案”的案情简介和相关问题的提出;第二部分,对事实认定过程中,经验法则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第三部分,对证明责任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四部分,具体论述了“彭宇案”对当下我国司法审判的意义。其中第四部分不仅提到了认定事实过程中需要满足的法律价值取向,也要符合社会效果,进而形成社会效果同法律效果的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