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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大陆法系共犯论中,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者。依据共同正犯要实施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形成时间的不同,将共同正犯又划分为共谋的共同正犯、偶然的共同正犯和继承的共同正犯。作为共同正犯形态之一的继承的共同正犯是指在某一犯罪中,先行为者在已经实行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者在明知该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通过与先行为者意思联络,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了进来,共同或者按照分工单独实施了剩余实行行为,从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那么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后行为者对其参与之前的先行为者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应不应该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即继承的共同正犯责任范围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德日刑法学界对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而且观点针锋相对,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限制肯定说等理论观点。然而在我国,由于共同正犯并非我国法定共犯类型,学界一般不采用共同正犯的概念而是称之为共同实行犯,也正因为此,我国在继承的共同正犯研究上的滞后和相关理论上的分歧往往导致对此类案件认定上存在差异,也直接影响到了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对继承的共同正犯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通过对“继承”含义的解析和把握,以期准确界定继承的共同正犯的含义,明确继承的共同正犯的研究范围。第二部分:通过对作为主观条件的“共同实行的意思”和作为客观条件的“共同实行的事实”的重新界定和成立时相关问题的把握,准确定性继承的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第三部分:简单介绍关于责任范围的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肯定说三种对立学说,在着重分析三种学说各自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结合日本判例的引用与分析,找出各自学说存在的利与弊。第四部分:通过对现有适用限制肯定说的各种例外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明确限制肯定说的肯定及其完善,即限制肯定说之新提倡。最终明确各种具体犯罪类型对限制肯定说的具体适用。第五部分:从判例的借鉴等方面对继承的共同正犯研究提出两点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