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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总则和分则做了大量的修改,其中对敲诈勒索罪的修改值得关注,理论上的变动对于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有一定的影响。本文从探讨该罪的概念入手,对敲诈勒索罪相关规定中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看法,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应得到修正,并借鉴中外对其的规定,提出了该罪的概念;对敲诈勒索罪构成的研究,以对其客体的再认识为主要研究内容,同时与敲诈勒索罪概念修正相衔接,对财产性利益和人身权利作为该罪的客体具有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对敲诈勒索罪的修改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但也有不足,本文建议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敲诈勒索罪概念中的不足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