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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各国海关事务担保的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进行分析,并在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深层次探索海关事务担保的基础理论,从严密海关监管的角度、便利当事人通关的角度、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角度对海关事务担保问题进行思考,在肯定海关事务担保具有公法属性的基础上,研究其本身所蕴含的私法价值,并指出虽然民事担保规范不能当然的完全适用海关事务担保行为,但在确认海关事务担保私法属性的基础上,及时吸纳、借鉴、参照和适用私法规范,将更好地促进海关事务担保的发展。本文采取民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学理论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海关事务担保所涉及到的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对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功能、结构、具体担保方式的论述,通过对海关事务担保与私法关系的研究,提出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重视将私法有关担保的成熟原理及规定移植于海关事务担保,为更好的实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提供参考。本文除第一章导论与第六章结论外,共分四章,分别从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功能、形态对海关事务担保进行分析,研究海关事务担保与一般民事担保的异同,进而提出通过立法完善海关事务担保的建议。第二章从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入手,指出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是海关事务担保私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亦是整个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海关事务担保虽然发轫于私法担保,但并不意味着海关事务担保当然具有私法属性,亦不当然意味着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当然引用私法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是否具有私法属性,其理论来源如何,始终是海关事务担保研究的焦点问题。海关事务担保中,原因法律关系、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与海关事务担保有密切联系,但都不是担保关系,只有行政相对人以特定财产、权利,承诺履行海关义务,并经海关认可的法律行为才是海关事务担保中的担保行为,其中,担保人与海关之间的关系是担保关系。可以说,海关事务担保不仅仅是一份保函、一笔保证金,它与赖以存在的海关义务、行政相对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紧密相连,三个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相互交错、相互联系并影响彼此间的权利义务。第三章立足于对海关事务担保功能的分析。《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将提高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作为其立法目的。多数学者认为,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海关处理严密监管与贸易便利的最优选择。相对而言,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始终处于行政管理的优势地位,在执法手段、执法能力、执法程序上都反映出严密监管的倾向。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削弱了这种行政监管的力度,而是在严密监管的同时,将促进贸易便利,提高通关效率作为价值追求,体现合作协调发展的执法理念。实践中,海关通过行政扣留、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等手段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充分体现了严密监管的要求。因此,海关事务担保的价值,在于选择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确保在严密监管的同时满足快速通关、贸易便利的需求,所以,提高通关效率应是海关事务担保的首要价值选择。同时,从最初的“具保放行”制度到现行的海关债担保,国外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法理研究、立法规范、执法实践已趋于健全和一致,这对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完善有很多借鉴意义。第四章通过对海关事务担保具体形态分析,详细论述了海关事务担保中保证、质押、抵押等多种保证方式的运用。《海关法》与《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并无关于海关事务担保方式的规定,这显示出立法者希望独立于私法担保创建一套崭新的行政担保制度的意图。但由于海关事务担保本身所具有的私法属性,及行政担保理论的缺失与实践中离开私法担保制度无法适当的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等现实要求,以及其他国家较为完善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海关事务担保仍应为私法上的担保。当然,适用私法担保方式,并不意味着海关事务担保方式与私法担保方式完全相同,由于担保产生的原因不同,担保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导致担保的成立、担保的效力、担保的实现、担保的消灭、担保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的法律后果、争议解决途径在实践中都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第五章提出完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建议。明确完善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应从完善海关事务担保程序入手,进而探讨是否存在对同一海关债权的部分担保,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共存的情况下,多个担保的关系。同时,明确海关事务担保与其他担保的顺位,并就目前加工贸易监管中面临的台账保证金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最后建议进一步实现海关事务担保与国际法相关内容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