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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刑事诉讼程序以庭审为中心,统一证明标准,但是并不涉及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格局的重构。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检分立制约模式下侦查职能和检察职能配置失衡,存在诸如“侦查中心主义”弊端,难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检关系亟待进行改良。构建检察引导侦查的新型侦检关系,目的在于提高、统一审前程序的诉讼标准,实现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保障审前程序服从服务于庭审程序。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着力防止侦查权被肆意滥用,真正伸张检察权,推动检察机关可以有效监督、制约、引导侦查机关。我国当前侦检关系属于侦检分立制约模式,侦检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主要由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难以兼顾,侦查机关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和高质量的诉讼引导,分立制约的侦检关系难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亟需改良。在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具有延展性。当前,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必须保证庭审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优化配置刑事司法职权,审前程序需要通过并且必须通过审判程序检验,实现审判职权对侦查、检察职权的规制。改良侦检关系,总的方向是从侦检分立制约模式向检察引导侦查模式转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虽然并不改变侦检机关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但是,毋庸置疑,“强检制侦”是题中应有之义。一系列的制度机制设计,目的在于充实检察权以抑制侦查权,使检察机关真正拥有及时、动态、刚性的法律监督职权,倒逼侦查机关规范执法,提高调查取证的诉讼标准,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庭审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