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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既备受青睐又颇受争议,究其原因,是比较广告采用对比的方式进行产品宣传这一固有特征决定了比较广告利弊共存。一方面,比较广告采用对比的方式进行宣传能醒目地突出产品的差异与优劣,对消费者具有强烈的劝服作用;另一方面,行为人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比较过程中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贬低他人,抬高自己。比较广告使用不当会构成不正当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比较告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法律如何有效地对比较广告进行引导和规范,使之扬长避短,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本文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比较广告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对待比较广告不能一刀切,既要肯定比较广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要对比较广告进行适当的必要的规制,对比较广告要扬长避短,关键还在于避短,即对不正当比较广告进行认定与处理。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分析这一论题。第一部分概述比较广告及其存在的价值,对比较广告的概念,法律特征,常见类型进行了阐述,为下文进一步深人分析做好准备。在这一部分,重点从学理的角度入手,对比较广告存在的三个法理价值进行了分析:比较广告符合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取向,比较广告符合宪法关于言论自由权利的精神,比较广告符合经济法谨慎干预的基本原则。承接上述分析,论文阐明了比较广告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比较广告与经济增长,比较广告和消费者,比较广告与经营者,比较广告与竞争。第二部分重点分析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了使比较广告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作用,必须规制违法比较广告。这部分首先讲述了现阶段我国对比较广告进行规制的三部法律: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关于违法比较广告认定的规定中,需从四个方面去认定违法比较广告:违法比较广告的主体,违法比较广告的主观方面,违法比较广告的客体,违法比较广告的客观方面。目前,我国违法比较广告的突出表现形式是虚假广告、商业诋毁和误导性广告,这部分特别强调了比较广告构成虚假广告、商业诋毁和误导性广告的认定,以加强对这三类违法比较广告的认识。关于违法比较广告法律责任,我国同其他国家一样,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综合控制方法进行管制,但这三种制裁方式的重要性在各国并不一样。随后,重点探讨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法律定位不明确,立法滞后,法律规制的适用范围窄,法律规范不合理不明确,法律责任制度欠缺等。第三部分是有关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的问题。本文针对上文中的论述,给出了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一些建议。对正当合法的比较广告构成要件进行了归纳:对象具有可比性,内容不得有误导性,比较方法得当,语言使用准确规范。对于比较广告立法缺陷提出了如下建议:将比较广告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建立严格的比较广告法律标准,比较广告举证责任的承担,以明确的法律规定比较广告的全面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