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自然人原告适格研究

来源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华北电力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lvin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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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隐患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松花江污染事件、渤海漏油事件等触目惊心、代价惨重的恶性污染事件屡屡发生。在此背景下,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公益诉讼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有了明确的界定。同时,这样的规定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公民不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立法者出台这样的规定,可能是为了防止出现滥诉现象。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出现更多的是公民个人热衷公益事业乃至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具有很大的进步性,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回避性。本论文旨在分析我国自然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本文采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美国公民诉讼,英国检举人诉讼和印度的书信管辖以及法官能动司法等制度的考察,针对目前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建议赋予自然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自然人要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就需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找到相关的理论依据做支撑,所以,论文从环境权理论和诉权理论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分析。论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所选课题的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与预期目标.第二章是当前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考察,主要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当前我国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界对自然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的讨论。第三章是当前理论界对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态度,反对者和支持者都提出了各自主张的观点及理由。第四章是赋予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依据,分别从法理依据和实践依据进行了相关分析。第五章是对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主要介绍了四种限制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方法,分别为设置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合理的诉讼通告期、胜诉案件起诉的不再受理以及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对被告合法利益的平衡保护。第六章是结论,虽然目前我国的立法中还没有赋予自然人原告资格,但是希望在未来的立法中能够给予自然人起诉的资格,为环境保护队伍的壮大注入新鲜的血液。
其他文献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正式在我国颁布实施了,这次刑法修正案从它的产生之始就伴随着不少争议,尤其是涉及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