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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制度的合理运作要有各项支点为支撑,以理论研究为契点来探究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的举证责任对于一整套机制之构建具有不可估量之功效。与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不同,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基于其特性不宜采用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当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存在程序性违法时,其只需提出证据证明达到“可怀疑性”即可,而由侦查人员对其进行“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侦查人员进行程序性举证是证据排除规则之内在要求,控辩平衡原则之基本要求,也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其存在不仅有各项理论为支撑而且对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诉讼价值。目前我国缺乏对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的举证责任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以及一系列相关机制的完善。本文遵循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思路,在对各项理论深入考究的基础之上展开调研分析,从司法实践中探索我国侦查人员程序性举证得以有效运行的司法环境与前沿曙光,在借鉴吸收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探索完善该规则的合理路径。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的举证责任概述。首先对程序性违法的概念与性质进行界定,然后对证明责任概念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再次对证明责任之分配理论进行探究。与一般意义层面之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同,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违法的举证责任基于其特性应当进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接下来文章对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的举证责任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究,它是证据排除规则之内在要求,是控辩平衡之基本要求,也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第二章从实证维度对侦查人员程序性举证进行考究。该章共分为两部分,首先对侦查人员程序性举证的各地范本进行阐述,探索司法实践之前沿曙光,然后对其进行实证与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从侦查人员程序性举证的合法性认识、价值剖析、障碍性因素分析以及结果性分析四个维度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第三章对域外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评析。该章共分为四部分,在对英美法系国家之英国与美国以及大陆法系之德国与法国加之以台湾为例的其他地区进行立法与司法实践状况进行评述,对外国之借鉴吸收对于完善我国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的举证责任的一整套机制有所裨益。第四章从障碍性因素与价值两个维度对举证责任的规制进行探究。在国家本位主义与诉讼文化的潜在影响下,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与相关诉讼规则的缺失,这对于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的举证责任的构建无疑存在潜在的影响。对障碍性因素的有效分析对如何有效破除其消极影响有所裨益,而对价值的探究则从正面的层面显示出对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的举证责任的规制之必要性。第五章对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的举证责任的相关完善进行界定,该章共分为四部分,主要从观念更新、证据制度、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性因素四个维度展开论述。该章之探讨对于司法实践具有直接有用之功效。只有从理论上对一整套机制之合理构建展开周密之论证才能为司法实践开启一道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