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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戴维·罗斯是当代西方著名的伦理学家,在最近两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他的学说是英国的统领性道德理论。学界对罗斯显见义务论提出的批判常常是基于对罗斯理论的误读,本文将对罗斯显见义务论思想进行梳理解析,总结显见义务论的特点,并回应来自反对者的意见以证明罗斯显见义务论的合理性。本文首先对罗斯显见义务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并对其思想进行解析。其次,论证罗斯站在义务论的立场上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罗斯的显见义务论的哲学基础是直觉主义,在阐述直觉主义理论渊源和内涵的基础上,重点论述罗斯的直觉主义理论。确认实际义务的几种类型散见于罗斯的著作中,本文梳理出四种可能的类型。在以上四部分的基础上,论文总结出显见义务论的四个特点:自明性、不可还原性、温和性和非绝对主义的特点。再次,对罗斯显见义务论合理性进行证明,论述学界对显见义务论的批判意见或观点,在此基础上对那些批判意见进行反驳,以证明罗斯显见义务论的合理性。最后,阐述罗斯显见义务论思想的价值及其贡献。罗斯主张最基本的道德命题都是自明的,即主张显见义务的原则都是自明的,但他并没有认为在具体情境下对实际义务的认识也是自明的。相比起对实际义务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来说,最基本的道德命题(即显见义务)具有自明性。相比起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统一为一个最高原则,罗斯认为道德规则是多元的,不可能被统一为一个原则。相比起普里查德义务论的片面性与极端性,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具有温和圆通的特征。罗斯区分显见义务与实际义务两种义务类型比较好地处理了责任冲突的情况以及克服了康德的绝对主义带来的弊端。有学者认为罗斯的显见义务论缺乏系统性,大卫麦克诺顿认为,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同功利主义一样具有系统性。罗斯所从事的基本上与后果论者和康德主义者们所从事的事业相同,差别在于他们认为所有的道德考虑最终可以归结于一种,而罗斯认为它们可以还原为五种以上的道德考虑。在认识论上,罗斯运用了基础主义的学说。许多学者认为罗斯的直觉主义是错误的,他们认为直觉主义借助的是一种第六感,这种第六感带有神秘以及不可捉摸的特点。而罗斯的著作里并没有指涉一种神秘的机能。罗斯认为,基本的道德属性是自明的。这意味着我们有能力仅仅只在对这些基本道德命题上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了解它们。罗斯认为自明的道德命题并不等于显而易见,并不是对所有心智都是明显的,而是能直接地被那些已臻成熟的心智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