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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核算的信息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网络贸易正在各个行业中兴起,与税收相关的证据呈现数字化、电子化的趋势。传统税务稽查取证对于这种变化显得束手无策。稽查取证的电子化无疑将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电子取证的研究在司法领域发展迅速,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体系,而在税务稽查领域起步比较晚,相关的法律规范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也比较零散,电子取证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的应用也正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税务稽查获取的电子证据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从纳税人处直接获取,二是从税务机关征管软件中下载获取,三是从第三方获取。本文主要研究第一种和第三种途径的电子取证。在现实的稽查工作中,税务稽查实施电子取证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比如电子取证获取的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必须转化为法定证据类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最初被收集到最终提交审理之间,如何保证所取得的电子证据属于“无损取证”,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如何提交“原件”,以符合证据的原件规则;税务稽查的检查权缺少司法侦查机关侦查权中的搜查、扣押权,如何在技术和程序方面进行规范,使税务人员能够有效地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面对第三方不配合取证,相关法律规定语义不详,应如何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等等。当前,大力推进税务稽查电子取证,必须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现阶段,可先考虑以阶位较低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形式解决不同领域内的电子证据问题,再向出台专门的涉及电子证据的司法解释过渡,最后形成单行的电子证据立法。电子证据应与普通证据具有平等的证明力,不以“原件”规则否认其证明力,而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考察其真实性。适当扩大税务稽查权限,赋予税务机关利用网络和查账软件进行稽查,获取纳税人电子数据,以及审查被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与安全措施的权限,明确纳税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稽查给予积极配合等义务。加快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建设,开发和普遍推广运用电子查帐软件,强制规范企业会计软件的通用数据接口,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税务稽查人才,逐步实现税务稽查电子取证的自动化,提高取证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