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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在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过程中遇到许多现实问题,对《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意见本身提出了新的挑战。有关各方从不同角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研究”为题,在总结理论和实务界研究成果基础上,根据最新立法精神、理论联系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包括引言和正文。在引言中,由《破产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引发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研究。
第一章概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特征,总结了各方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实现方式、行使期限的意见,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第二章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得出将其界定为不动产建设优先权的观点。
第三章提出以普通审理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见解,并分析了执行程序在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的作用。
第四章阐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全登记的必要性,参照预告登记制度设计了具体的保全登记方式。
第五章从预告登记效力角度考虑,提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购房者请求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处理意见。
本文有两大创新:
一是提出以督促程序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是运用预告登记理论设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全登记,并提出与抵押权、购房者请求权的权利冲突处理意见。研究结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完善和实务操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