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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发达国家可以为西药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中药自身的很多特征与这种制度不符,很难获得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这使得我国在国际上传播中药文化和开拓中药国际市场非常困难。不仅中药的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不能获得很好的保护,而且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利用其先进的技术仿制中药,造成大量中药无形资产流失。本文深入结合TRIPs协议有关药品专利保护条款,并通过对代表国家对传统药品保护的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深入探讨了我国中药专利保护现状与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指出在中药专利申请过程中中药自身特点的局限以及我国中药专利保护制度上的局限,结合上述研究结果,提出了在TRIPs协议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中药专利保护建议。在面对现代中药立法问题上,不能盲目的比照国际通行立法,应该符合我国的实际,扬长避短,制定出有利于我们的保护现代中药知识产权制度。同时逐渐建立起与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专利权法律体系,将这套制度与中药产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利用国际规则及已有的法律框架实现保护现代中药的目的,将现行专利制度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因此,我们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既要制定符合现代中药专利保护的特殊条款,又不能忽视对现代中药传统特性知识的保护和利用,以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在优势,主动参与到中药领域的可持续发展中来,这样才能够使整个社会真正从传统资源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