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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人格权被认为是一项与财产权相对应的精神性权利,然而商品经济和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使得人格权上的许多人格要素逐渐开始具有经济价值,也越来越多的被商业化利用。人格符号作为自然人人格要素符号化的结果,具有识别性与个性化的特点,在社会交往中又同时具有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也正是这种特点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体系已经无法适应人格符号上经济利益的不断扩大的现状,使得从法学理论与制度上为这种商经济利益寻求正当性理论基础以及提供对其的法律保护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求。故本文以该题作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基础上,本文认为对于人格符号上经济利益的利用问题,法律应当设立人格符号财产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这一权利。本文从四个部分对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的构建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现状。本部分主要介绍人格符号上经济价值利用面临的困境,具体到我国则存在理论上无法提出适合的学说、立法上缺乏对这种利益的重视与保护。通过分析规范人格符号上经济利益的价值,突出保护这种权利的重要性,如何在法律上去确保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已成为当务之急。第二部分为人格符号财产权的基本理论。人格符号上的经济利益的保护需要寻求一个正当与合理的理论基础。作为人格权的客体,人格要素的利益属性为符号利益,这种符号利益则是人格符号商业化利用的基础。对这种人格符号上经济利益的正当化理论基础存在伦理上与经济上的解释,针对人格符号财产权中经济性利益归属于人格权主体的正当化基础应当是什么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本部分分析了人格符号上经济利益保护的理论,并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出发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第三部分为比较法研究。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作为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对此种权利的保护存在着德国法的一元论保护模式与美国法的二元论保护模式,本部分分别考察了两国对于人格符号上经济利益的承认与保护以及学说,并比较分析两种保护模式的优缺点,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第四部分为我国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的构建。在分析借鉴德、美两国不同保护模式并结合我国实际,二元论的保护模式更加适合我国现状。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当建立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本部分介绍了人格符号财产权的权利构成以及保护与救济模式。通过建立二元的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一方面坚持了传统理论中对于人格权的认识,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民法的基于人物二分的价值判断,避免了现有的人格权理论体系的破裂,以及随之而来的价值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