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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是我国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对国民经济的运行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深圳“8·10”事件深刻表明了一个充满缺陷的IPO制度不仅仅会降低整个市场的效率,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资本市场经历了自我摸索阶段、审批制、核准制下的通道制、核准制下的保荐制,其不同阶段制度的变迁方式和原因都不尽相同。在自我摸索阶段,制度的变迁方式为自下而上的变迁;在审批制和核准制阶段的变迁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在市场参与者中,发行方、中介方通过对自身信息的披露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投资者则根据他们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以满足自身利益;监管方作为整个制度的主要供给方,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其制定出来的制度会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用水平。市场的参与方进行博弈达到一定程度的稳定后,由于技术进步、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等外部环境变化会打破原有的平衡,市场的参与方重新进行博弈以谋求新的平衡。本文从制度及制度变迁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我国1984年后的IPO变迁历程以及各个阶段的发行方式,分析美国IPO制度的变迁过程。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美国IPO制度总结出一个优良制度应具有以下特征:稳定与效率并重,注重成本与收益,协同配套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保护投资者利益。之后,文章通过博弈论分析得出随着处罚力度的加大,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提高;制度愈加完善,惩罚水平的提高反而会提高整个市场的总效用。最后,文章通对上述分析结果的综合考量,并结合我国目前市场参与方的特征,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