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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区广告收益权属问题导致的纠纷逐年增长,但是在立法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给法院裁判作为依据,有关联的也仅仅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权属的规定,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属只是小区广告发布的具体位置所在。本文所要研究的小区广告收益问题和权属问题却没有具体规定。小区在法律上是个特殊的区域,我国现行立法仅是从各个单方面的规定中去做了确定,比如物权法中确立了小区中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属,合同法中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征,但是只是在总则中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正在征求意见的民法分则草案稿中明确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广告法中仅仅规定了广告发布的要求和规范,没有详细规定到小区广告的层面。可见,小区广告发布及收益权属问题是物权法、合同法和广告法三者结合在一起的一个全新问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实践中矛盾争议多发,需要厘清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针对小区广告收益问题的上述特征,本文分为三章来详细论述:第一章笔者通过对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小区广告收益权属的做法,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标准。之后笔者结合自己的调研,重点分析了目前小区广告收益权属中存在的几大突出问题:比如小区广告发布的决策权没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小区广告收益权属、小区广告收益权属不明确、小区广告收益维权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第二章笔者着重从理论上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所在和理论依据所在,分别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合同两个角度来分析,并参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角度,小区广告发布的共有部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有收益权。在实践中,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行使者是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任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来实现,一般情况下都是小区业主委员会选择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与之签订合同,从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性质和特征上分析,属于委托合同类型,小区业主是真正的委托人,因此对于受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引入的小区广告的收益才是真正的支配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以上的观点提供了支撑。所以,小区广告收益应该归属于业主所有。第三章笔者结合自己的调研和研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方案。笔者认为,物业管理制度中应该制定允许用广告费收益折抵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并设想了全新的“决策权”和“定价权”相分离的小区广告收益权属新机制,不但充分发挥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作用,而且保障了各自的权益,同时使得小区共有部位物尽其用,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更大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