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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欧盟宣布取消对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从而揭开了航运业反垄断豁免立法的新篇章。本文拟就此次欧盟的决议为契机,同时鉴于我国相关立法的长期缺位以及现实中航运市场的纷乱复杂的局面,欲就相关问题发表个人的观点。本文先说明我国航运反垄断及其豁免权立法所面临的挑战,表明建立相关制度的紧迫性和难度。以航运业的经济基础分析为基础,为本文的其他观点建立基础。
市场经济有许多共同点,航运业又是一个国际性极强的行业,因此借鉴和移植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有了可能性和必要性。考虑到欧美两个地区在相关领域内的先进立法经验,深入研究其反垄断豁免制度,有助于加快构建我国合理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既坚持原则性,又不失灵活性,协调我国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从而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欧美航运竞争法中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深入解析和对两者的比较,可为我国建立反垄断豁免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紧紧围绕5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论述:
第一章简要概述了垄断以及反垄断豁免的一般的理论,介绍欧盟反垄断豁免的新动态并探讨中国在该领域立法面临的新挑战。
第二章深入论述航运业的经济特点,结论是航运业的规模经济效应显著,需求弹性小,供给刚性大,该特点是各国长久以来给予航运业反垄断豁免权的根本原因,并为本文其他观点理论提供依据。
第三章鉴于欧美在航运反垄断及其豁免制度立法取得的巨大成就,拟对欧美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并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并对欧盟取消航运业豁免权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我国制定相关规则提供宝贵的参考。
第四章详细归纳、论述航运业的垄断及其豁免制度,重点论述航运业中存在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这是航运反垄断法及其断豁免制度的核心内容,并分析哪些行为可以得到豁免。单有豁免而无豁免限制将偏离豁免的原有的立法精神,所以紧接着又探讨了反垄断豁免制度的限制条件。
第五章首先列举了我国航运市场中各种垄断组织损害了托运人的利益的事件,说明我国建立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心;应用反垄断豁免适用的原则以及结合国际上有关立法的趋势,探讨我国有关制度的建立立场;最后对我国建立反垄断豁免制度提出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