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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15年12月2日正式公布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送审稿中新增了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其中在该章节的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我国首次明确规定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目前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正在讨论中,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专利开放许可实质上是专利实施权的授权使用,其具有申请方自愿申请、申请方可撤回、申请方需明确开放许可使用费、使用方可以是任何人四大特征。根据我国专利许可制度体系,比较专利开放许可与一般许可、强制许可制度的关系,可以得出专利开放许可属于一般许可中的普通许可类型,是一种新型许可制度。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及制度分析,我国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分为弥补一般许可的不足、完善强制许可的作用、提高专利的实施率三个方面。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源于国外,最早起源于英国,如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利开放许可这一制度。在拥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国家中,英国、法国、德国、泰国、俄罗斯、波兰是当前开放许可制度最具有代表性国家。运用比较研究的研究方法,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将拥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国家进行比较研究。以微观比较为重心,通过分别梳理现行的英国1997年《专利法》、法国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德国1980年《专利法》、泰国1979年《专利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波兰2015《修正工业产权法及几部法的法案》以及我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关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规定,总结出各国法律文件中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特点。比较分析以上各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申请程序、开放许可使用费、激励措施、撤回程序以及法律救济五大核心要素,来深入剖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国际比较,总结出送审稿中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的五大缺陷: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申请程序中审查的内容过于简单、开放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方式过于单一、缺少一定的激励措施来提高专利权人申请开放许可的积极性、撤回程序无限制规定存在隐患以及发生专利侵权时开放许可使用方权利难以保障。针对以上这些缺陷,进一步对送审稿中关于开放许可的内容提出五大完善建议:在开放许可申请程序中增设相应审查环节、增设开放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方式、给予申请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专利年费优惠的激励措施、增设开放许可撤回的限制规定以及赋予开放许可使用方一定的起诉权。通过以上建议来完善我国送审稿中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的成本,提高我国专利的实施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