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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一般是指因调整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际上它规范的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关系.就其性质而言,继承法为私法、普通法、实体法、强行法和财产法.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有关,更与一国的文化传统、婚姻家庭制度有着密切联系.继承涉及每个自然人,因此,继承法在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现行继承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处理继承案件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依据1978年开始制定的《民法草案》(第四稿)于1985年4月经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其内容过于简单,适用性不足.条文总共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64条).应当承认现行继承法尽管简单,但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基本相适应的.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政治、经济生活条件的重大变化,其不适应性也逐渐凸现出来.为了适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想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已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程.继承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民法典的制定中一并考虑.上述考虑正是作者撰写本文的用意.本文通过论述继承法律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及其历史发展等基本问题以及继承法立法价值取向的概念、性质、基本内容及其意义等相关问题,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继承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现行继承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有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相应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