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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民法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承租人的利益而产生的。该理论自产生以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真理越辩越明,因此本文试图对学者针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几个主要争议点进行研究、探讨,进而加深自己对该原则的理解,为我国目前立法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要想探究买卖是否破除租赁,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租赁权性质的问题。因为,对租赁权性质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其与所有权变动时,法律优先选择何者的问题。通过对学界较有影响力的三种学说的解读,笔者认为,租赁权应当回归物权体系,其本质上是物权,而非债权亦或债权化的物权。弄清楚租赁权的本质后,我们能够更容易理解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依据;其次,本文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学界和实务界的争议进行了阐释,相互比较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和五要素说后,笔者更倾向于五要素说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即适用范围仅限于不动产或者是依法设有登记制度的某些特定的动产,须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租赁合同,租赁物必须已交付且为承租人继续占有,有适当的公示表征,须出租人将其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第三,笔者认为各国在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法律后果的规定有所不同,究其原因是对“债的转移”的性质理解不清,笔者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债权让与,由此,受让人应当享有租金请求权和押金(担保合同)的权力。第四,在实务界最有争议的莫属抵押权实现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的博弈,本文借鉴我国邻国日本在担保法有关这方面的制度修改,提出对我国今后立法的建议:即彻底改变片面的、一体化的保护方式,将选择权赋予抵押权人,使抵押权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自由地选择是否放弃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使“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更加灵活。最后,笔者通过对文章中论述的所有问题的总结,提出对我国今后在完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的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