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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是现代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一个平衡器。慈善组织发展到现代,除了与生俱来的社会救助功能外,还衍生出了诸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教育和提升文化水平等一系列的公共职能。相对于英美发达国家来说,中国慈善事业目前的发展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除了政府部门对慈善事业的认识程度和支持力度不够、公民的慈善意识不强的因素之外,目前缺乏对慈善事业以及慈善组织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也是阻碍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研究我国慈善组织监管法律问题一方面可以依法限制目前政府管理中行政化倾向,将政府的监管行为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避免过多的干预,另一方面又可以对目前慈善组织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促进慈善组织的有序发展。本文以我国慈善组织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为题,综合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定性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全文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慈善组织监管的基本理论。从分析我国慈善组织的概念入手,进而讨论了慈善组织监管的一般涵义,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的部门法归属,指出慈善组织监管法律是渗透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的法律且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属于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规制法。接下来讨论了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的法学理论基础、经济性理论基础及社会学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慈善组织监管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分析。首先考察了我国慈善组织的历史发展,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慈善组织监管存在的问题。宏观上:对慈善组织准入控制过于严格;慈善组织行政性色彩浓厚,对其监管方式多以行政手段为主。具体制度方面:首先,募集资金的监管制度的缺失;其次,信息公开不足;再次,竞争限制不当导致不公平竞争。第三部分,国外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分别介绍了美国、加拿大及其他国家的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上述国家对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的共性:对准入门槛实行分类规定;以充分竞争作为管理的基础;重视运用法律和税收方式进行监管;坚持政府监管的有限性。第四部分,我国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指出完善我国慈善组织监管意义重大,而慈善组织监管也有其自身应该坚持的原则,本文提出完善我国慈善组织监管应该坚持适度干预原则和高效干预原则。提出了我国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从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两方面应该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以完善我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管。对慈善组织监管展开研究,通过合理化慈善组织外部法律监管的实现,不仅有利于慈善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促进组织宗旨与目标的实现,将其作为我们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