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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从内容上看,本次法律修改对监视居住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监视居住的条件和属性、实施监视居住的场所、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方式,增加了检察机关监督等内容。《刑诉法修正案》对监视居住相关内容的重新修改,实际上是肯定了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这种肯定是基于长期以来司法工作实践得出的。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等职能的角度看,通过分析检察机关在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现状和问题,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作用,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和监督,对提升检察机关适用法律的水平和能力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二部分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本身作概述,从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国内外相似制度设置及我国选择该制度的立法背景入手,分析其性质、特点及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设立价值。第三、四、五部分为本文重点,以某地级市检察机关办案数据及司法实践为样本,分析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现状,并在前述基础上提出适用该制度中出现的问题。之后,结合办案实际,从准确界定重大贿赂犯罪、切实明晰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权责、科学确定指定居所的标准和完善监控的程度、方式等四个方面研究如何具体规制该制度,以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真正规范、适当地运行,发挥其应有的司法价值。最后,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以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能够在实践中规范、良好地适用,真正发挥其保障人权和办案安全、服务侦查的应有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