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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是我国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我国铁路产业具有的一些特殊性质,因而一直以来作为自然垄断产业而在反垄断法中归为”适用除外”的范畴。我国法律对铁路产业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对铁路的保护和管理,维持铁路的垄断状态方面。这一方面是由于特殊的时代经济特性造成的,更重要的是我国一直缺少一部完整的反垄断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经营方式和范围不断扩大,铁路产业的垄断状态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原有的法律体系难以适应并起到有效规制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并且即将实施,将会极大的扭转这种局面。在现有的相关问题的研究中,对铁路产业垄断规制主要集中在政府规制方面,对铁路产业的政府规制改革的研究和介绍很多,但是大部分都仅仅停留在经济政策和行政法规、规章层次上,鲜有从法律角度对铁路产业垄断问题进行的论述。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重大历史性出台,使得对铁路产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具有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本文在我国铁路产业现有的改革和发展基础上,研究我国铁路产业目前的垄断状态,分析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比较、借鉴几个西方发达国家铁路产业垄断的法律规制经验,以此来完善我国铁路产业垄断的法律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