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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不断发展起来。金融控股公司在促进金融创新,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组织形式也会增加一定的金融风险。为了能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又规避其风险,国内要求对其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其中加重控股股东责任就是研究热点之一。加重责任既突破了公司法上的一般有限责任制理论,又不同于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有对其进行单独研究的必要。本文首先从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深入地分析了它的产生原因和存在价值,在于其不仅是适应混业需求的较好的组织形式,而且能够减少道德风险、系统风险,降低监管成本。其次,本文在介绍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其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同,及其对有限责任制度的突破,其存在的依据在于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最后对我国加重责任制度的构建应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