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理想与现实的悖离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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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信息社会,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版权急剧扩张,几乎沦为商业工具和竞争手段。版权异化的现实严重悖离了其促进文化传播、实现社会公益的立法宗旨,引发了学界对版权制度伦理的思考。本文拟从版权制度理想与现实悖离的现状出发,对版权价值设定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在理性反思的同时尝试进行版权的价值重构。  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版权制度实效与价值目标的悖离现状提出问题;第二、三部分分别以历史分析、逻辑分析的方法就存在问题进行历史回溯与理性反思;第四部分在反思的基础上尝试进行版权制度的价值重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介绍版权制度实效与理想悖离之现状。主要采用实证主义方法来客观评述现状。首先,列举版权法之实然价值,对现行立法(各国法律与国际条约)进行文本阐释、归纳总结得出:正义、效益是版权制度的价值追求,具体可阐释为:1、私权保护;2、促进社会公益;3、激励创造、鼓励传播;4、维护公平竞争、增进国际贸易。其次,说明版权实效与目的价值悖离的现状,具体表现为:1、遏制创造;2、阻断传播;3、垄断市场、压制商业竞争、限制国际贸易;4、侵占公有领域,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第二部分,回溯版权制度历史,从向度上探寻版权法发展各历史阶段的立法目的及制度实效。本部分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方法,兼采实证主义工具。“历史研究之一页当抵逻辑分析之一卷”,本文旨在批判、推进的版权制度是历史的、社会的产物,要理解它的现实特性,透视现象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原因,就必须要重现历史,从“故纸堆”中去发现它之所以为此而非彼的原因。版权制度的历史发展无疑能为本文提供分析、批判所应遵循的自然线索。本部分遵循学界普遍认同的历史阶段划分,以版权制度的价值追求、制度状况、法律实效为经,以前版权、传统版权、现代版权时期三个历史阶段为纬,力图从当时的社会语境中探寻版权制度蕴含的某些必然性以及存在的先天缺陷。1、前版权时期的印刷特权制度是国王与出版商之间政商勾连的产物,本质上是一种封建特权,其价值目的在于维护国王的思想控制与出版商的行业垄断,而后者服务于前者。这一时期,制度实效是理想的。2、传统版权时期,版权制度(以英国为例)完成了从特权向私权的转变。立法在彰显通过对作者权利保护以激励创造的宗旨的同时,掩盖了其在重商主义指引下的另一目的——保护文化产业投资,而后者无疑是立法者价值天平上更重的法码。这一时期,文化产业与出版商成为制度最大的受益者。3、现代版权时期从价值设定上,承袭了保护作者、出版商以激励创造的价值目标。这一时期以权利扩张与国际保护为特征,权利的非理性扩张与不平等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体现了制度实效与立法宗旨的严重悖离。通过上述对历史的梳理大致可以得出:版权制度之所以被挑选、确立乃至发展为现今唯一的规制手段,并非因为其是天赋的、自然的权利,也并非因为其拥有正确精妙的哲学基础,而是渊源于具体历史环境的政治、经济、社会力量对比,而其价值目的与制度实效呈现出的种种关系面貌归根结底就源于这种对比。  第三部分,主要以逻辑分析为工具,就有关版权价值问题进行理性反思。马克思曾说,对制度的认识与批判,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按照历史或按照逻辑,由于历史常常是跳跃地、曲折地前进,其错综复杂如谜局,倘若不假思索处处跟随,思维过程势必为繁琐无涉之材料所干扰、阻断,故采用逻辑方法进行理性考察尤为重要。本部分要点有:1、作品的公共品格:版权调整对象的属性对制度选择、价值设定等具有基础性价值。作品的公共品格决定了版权的制度使命,同时也使权利范围的界分成为制度的最大难题。2、合理性基础:通过对洛克的劳动理论、黑格尔的人格学说以及社会契约论的介绍、评析,认为版权法应摒弃狭义的权利合理性,对制度正当性进行思考,建议以社会契约论为法律构建的合理性基础。3、质疑版权的私权属性:私权选择与作品公共品格相悖离;私权框架下,版权逃避公权力正当干预进行大肆扩张,这有违经济规则与信息正义。4、对激励创造的价值目标进行反思,认为版权制度无法实现对作者创作的激励。5、版权制度到底保护谁?——探寻既定法律体现意志的真实主体。(1)利益集团考察:对作者、公众、出版商三个利益集团的各自状况、集团特性、对版权制度发挥的作用以及三者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述,以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在版权法这一社会契约的订立、履行中,公众始终是缺位的,作者是被绑架的,而出版商几乎是版权制度最大的受益者和制度演进的唯一推动力。(2)国际层面考察:“富国的粮食、穷国的毒药”,这一论断揭示了版权法沦为发达国家保持、增强其信息霸权,扩大与发展中国家差距的国际政策工具。现行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非平等性、非民主性,决定于各国力量的对比。  第四部分,以作品的公共品格为出发点,以社会契约论为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以版权工具主义为立场,笔者尝试对版权的价值目的进行重构,认为版权法的应然价值为:1、公益为尚。社会公共利益应是版权立法的最大价值和终极目的。个人私利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公益优于私利。私利保护要以公益原则为前提,凡与公益相悖的版权保护都不具正当性。2、保护有限特权。版权并非天赋的、自然的权利,它只是一种为促进某一目的而进行的人为拟制,是一种基于社会契约/政策考量而享有的权利,其本质是工具性的,是一种有限制的行政特权。作者以公开作品为对价享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性传播权。这种特权的限制性表现为:权力制约权利、(公众)权利对抗(版权人)权利。3、鼓励传播。认为版权应实现从创造伦理向分配伦理的转变,其作用领域应从作品生产转向作品传播。4、维护信息正义。在作者、出版商、公众三主体之间,版权法应在信息自由优先的前提下,致力于解决信息自由与版权个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在内国发展与他国利益之间,国际版权保护也应在正义原则的指引下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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