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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已迅速发展成为“互联网+”时代下最为热门的虚拟产业之一,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市场的消费潜力也在与日俱增,网络主播正是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兴行业。由于优质网络主播的稀缺性,其往往成为各大直播平台争相“抢夺”的对象,甚至还有不少直播平台的竞争对手以高额的利益回报诱使热门主播跳槽,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导致直播平台与跳槽主播对簿公堂。这一类诉讼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公司所签订协议的法律性质厘定问题,即协议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由于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加之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目前在立法层面尚未明确该新兴产业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这导致了各地法院对于此类纠纷案件的裁判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协议的法律性质厘定问题,是当前互联网时代下新型就业者身份地位认定难问题的一个缩影。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基础和成熟的实践经验明确网络主播的身份地位,实现法律调整的灵活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间协议的法律性质,为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难题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本文将通过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来对网络主播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论证: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和背景,其次对本文写作过程中所参考的文献进行综述,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一章详细介绍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间协议纠纷案件的处理现状,同时还对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梳理,然后通过群案分析和个案点评的方式引出当前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主要介绍了非典型劳动者的相关理论以及域外国家的立法实践,在此基础之上阐述相关理论及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最后论证我国借鉴中间类型主体理论的可行性。第三章是对解决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间协议法律性质认定问题的路径探索。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借鉴中间类型主体理论、网络主播的类型划分、中间主体型网络主播的权利分析以及对司法裁判的建议。为解决主播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或司法的手段应用中间类型主体理论,根据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用工的模式以及权利的需求综合判定其所应享有的权利保护,在此基础之上对不同类型的网络主播所代表的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间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分别界定,最后说明法律适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