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鉴定的司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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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早在先秦时期就出现了专门规定侦查、勘验等相关内容的“爰书”,1247年由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更是集中反映了我国古代刑事鉴定的高超水平。近些年来,刑事鉴定制度逐渐融入了民主、法治等思想,成为了维护诉讼程序与实体正义、保障人权而必不可少的利器。然而目前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其内部概念的混淆以及相关制度规定上的不到位,使得刑事鉴定出现了严重偏离其设定方向的趋势,刑事技术鉴定代位司法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于法治建设无疑是一个艰巨而又必须解决的挑战。从内容上来讲,鉴定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想促进诉讼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对鉴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改革是一个绕不开的点。因此我国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意图通过管理制度体系改革来解决实践中的一系列“侦鉴不分”“多头管理”等司法乱象。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以及对相关法律概念混淆的问题并未有效解决,使得这些改革并不彻底,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本质,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一系列问题仍然存在并严重影响着法治社会发展完善的步伐。纵观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没有理清刑事鉴定的内部分类和作用定位,将刑事鉴定制度整体化对待而忽视了其组成部分的特定性功能,刑事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严重混同,使得“以侦代鉴”“以鉴代审”的现象层出不穷,对鉴定制度以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均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面对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不清的问题,建立起系统的保障制度,使得鉴定能够回归其本质,真正服务于诉讼,为维护司法正义发挥出特有作用。为此,本文通过整体分析探究相关问题发生的根源,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首先,通过纵向分析我国鉴定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未来走向,以历史研究的方法探求问题的根本所在,抓住主要矛盾,根据未来发展的设计需要建立起系统的规定和管理制度体系;其次,横向总结域外在该领域的经验及教训,从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出发,根据我国实际需要选择性地吸收和借鉴优秀的制度规范并且司法实践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造,以期符合社会主义鉴定制度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总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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