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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物权制度之一,一项制度的存亡离不开对该项法律制度的实现问题的研究分析。何谓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的定性、物权请求权所具备的特点、物权请求权的制度的历史以及现状,这些都是我们研究该制度实现问题最基础的应当了解的基本理论。 实现问题——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生命所在。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实现,指通过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运行,以达到确立该制度所期望的制度价值——安全恒定财产所有权、公平保护物权权利、最优配置社会资源,进而在社会生活中达到正价值的制度实效——维护正常合理的物权权利关系、保障合法有序的物权权利秩序。一项法律制度的实现,是从该制度的社会进行的结果状态来审视其对社会的调整,观察其制度的功能、价值的实现。 我们从“法的实现”探析物权请求权之实现问题:“法的实现是法之生命的体现,法而不能实现只是死法或者象征意义上的法”,同理,“法是各种制度的总和”,一项制度的实现亦是该项制度的生命。法的实现是权利保障之必需,法律制度是由法律加以调整的安排,物权请求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实现问题亦同样关系着物权权利人之权利保障。法的实现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法律是和稳定、连续不可分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实现,是物权的完满状态可能修复的实现,这对于物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来说同样至关重要。 我们从“制度价值”探析物权请求权之实现问题:物权请求权之实现落实了其作为一项物权制度的一般的功能性价值,如物权请求权体现了权利的自治与排斥国家干预的性格,及其自身救济的可能性,而且作为救济权的物权请求权,它完善了物权制度,物权请求权之实现,可完成其制度应然的实践意义;物权请求权之实现,使其制度追寻的具体的法律制度价值如安全、公平、效率等价值取向得以玉成。 物权其请求权之实现问题的基础是物权请求权制度内容的法规化,并且使得该项内容为司法机关适用和权利人援用提供前提和依据。我们必须统一认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了解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法律中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内容,对比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请求权制度,可以为更好地实现该项制度提供良足的借鉴经验。 实现一项法律制度,是微观的法的实现,而法的实现的基本方式,依法律本身类型不同分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依组织体不同分为守法、执法、适法、法的监督;其中权利的行使对应授权性法律,守法是法实现最主要的方式,适法是在守法、执法被破坏时被动性发生的特殊性的实现方式。具体到实现一项法律制度,则视该项法律制度的性质类型来选择实现方式。物权请求权制度,是赋予权利人维护物权圆满状态权利的制度,即它属于授权性法律的范围;而且,物权请求权的实现具有主动性,即权利人主要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来行使其依据制度所享有的权利。是以,物权请求权之实现问题的核心,是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问题。 物权请求权制度实现问题的核心是行使问题,而正确行使物权请求权,又离不开明确完善的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引导。构成要件即:权利人享有物权,权利人物权的行使受到了妨害,妨害物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物权的不特定义务人具体化,即有相对人出现。 在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行使实践中,为了回复物权人对物的权利的圆满状态的目的,三大类型的物权请求权:即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它们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权利人选择行使哪一类型的物权请求权,则视物权被侵害的状态满足哪一类型请求权的构成条件而定。 物权请求权制度实现问题在中国是个新生的极具发展潜力的研究课题。物权请求权制度,是物权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还处于薄弱的领域。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法律确立,使得我国物权制度的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市场经济的当今时代,实现物权请求权制度,就是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达到其正价值的制度实效,使之维护公民正常合理的物权权利关系、保障我国合法有序的物权权利秩序。 在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实现问题要有以下分析。制度的规范化是一项制度进行法的实现的运动起点。我国物权请求权的实现,起点当然是物权请求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确立。我国于2007年才在物权法典中确立相关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实现,运行关键是物权权利人正确理解物权请求权制度,合法行使物权请求权权利,权利的力量,在于人有意识的依据法规定在现实中进行行使;在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实现的争议困扰,最主要的是时效问题,由于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问题的相关规定中,我国物权法典上并未明确规定其是否适用消灭时效,而法典未规定如推为不适用消灭时效,其又未确立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