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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上职务犯罪现象普遍存在,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职务犯罪案件中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型化适用率偏高的问题,不仅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还是引发职务犯罪现象猖獗的重要因素,严重地扭曲了对职务犯罪从严从重处罚的政策精神,职务犯罪案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之一,改变当前职务犯罪轻型化现象已刻不容缓。结合《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司法解释,笔者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客观方面与职务的关联性,侵犯客体的多重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方面的故意与过失兼有性等四个方面的特点来论述职务犯罪与一般犯罪的区别。结合上述司法解释中对职务犯罪自首的规定,论述了职务犯罪自首和普通自首相比,在自动投案的时间和办案主体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不同之处,然后针对当前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和运用的司法现状,和造成这种司法现状的原因,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层面对职务犯罪的自首制度予以研究和探讨,重点论述了职务犯罪自首的成立条件。同时,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经常存在的“单位职务犯罪自首”,特别阐明了单位职务犯罪自首和一般自首相比,要看投案主体能否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对“两规期间自首”的认定,突出了纪检、监察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作为办案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谈话”、“调查措施”在职务犯罪自首认定中的重要作用。最后,从司法实务层面,对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证据和法律后果加以论证。通过以上努力,以期规范职务犯罪自首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轻型化的趋向,消除对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工作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