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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而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但当一些特殊情形出现时,合同继续存续于双方均不利或者合同存在的价值基础已经丧失时,法律应该允许当事人从合同的约束中解脱出来,以避免合同僵局的出现,进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可以让当事人以更快更优的方式了结原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为避免合同解除的无序混乱,应该建立合理科学的合同解除制度,它与科学的缔约制度同等重要。让合同当事人从缔约开始就有正常的退出通道,以规避风险,实则更有利于鼓励交易。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制度为视角,在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的漏洞及缺陷的同时,指出立法的不足给司法实务带来的种种困境,并由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或完善建议并解析其合理性。本文以发现的问题为出发点,立足于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以期完善我国合同解除的相关制度构架。本篇论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又分为三个章节。前言部分介绍了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意义及创新所在。第一章为“合同解除权的主体”。本章从我国现行立法将合同解除权主体限制为守约方导致司法实务的困境出发,从法律价值追求不同的高度分析了解除权主体受限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即有条件地扩展解除权的主体至违约方,并论证其合理性。第二章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制约”。本章分三节即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方式及制约,每节均按照立法缺陷、实务困扰及完善建议的模式展开。首先,分析现行立法并未具体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等漏洞以及由此带给司法实务的困扰,并提出应明确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期限为一年等建议。其次,分析了关于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对此的立法缺陷后,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以指导司法实务。最后,在异议权的行使上,以分析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基础,批判此前存在的某些学说,明确司法实务应坚持的方向。第三章为“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本章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步骤为线索,从恢复原状与溯及力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的讨论为起点,进而讨论了争议最多的合同解除后赔偿范围的确定问题,提出了一些个性化的赔偿原则;最后针对司法实务中冲突较大的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应该允许并用的观点,并论述了赔偿金与违约金二者的适用关系。